名稱:700萬平方米/年偏光片項目32寸人工檢測站臺采購招標公告(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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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蒙維科技有限公司
招 標 文 件
招標項目:蒙維公司有機廠原料車間儲罐呼吸閥采購招標
招標編號:
招標單位:內蒙古蒙維科技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一月
第一部分 招標公告
內蒙古蒙維科技有限公司對其有機分廠原料車間儲罐呼吸閥進行公開招標,歡迎有資質的潛在投標單位參與投標。
1、招標編號:
2、招標內容:有機分廠原料車間儲罐呼吸閥采購。
3、工期要求:合同簽訂后30天。
4、交貨地點:內蒙古烏蘭察布市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鎮蒙維新材料產業園內蒙古蒙維科技有限公司。
5、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后預付30%貨款。貨到廠驗收合格后,安裝結束或貨到6個月(以先到為準)支付65%到貨款,支付到貨款前乙方開具13%增值稅發票。留10%作為質量保證金,滿一年質保期后結算余款。
6、結算方式:6個月內的電子承兌。
7、投標地點:內蒙古蒙維科技有限公司設備部。
8、投標人資質要求:
投標人應具有圓滿履行合同的能力,并同時滿足以下資質要求。
8.1申請人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企業法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8.2具有良好的銀行資信和商業信譽,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或破產狀態,且資產未被重組、接管和凍結。
8.3投標人需具備有效期內的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頒發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產品品種涵蓋阻火器。
9、投標報價方式:電子版報價單發送到mwkjsbb@163.com。
10、開標時間:2022年11月21日16:30(北京時間)。
11、開標地點:內蒙古蒙維科技有限公司設備部。
12、投標截止時間:同開標時間一致。
13、有意向的合格企業可從內蒙古蒙維科技有限公司得到進一步的信息和查閱招標文件。
14、有意向的投標單位可從即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10:00(北京時間)通過登錄安徽省招標集團“優質采”報名購買招標文件。
12、投標報價遞交
12.1 郵件上應注明:招標項目名稱;招標文件編號;投標人名稱;投標文件、開標前不得啟封等字樣。
12.2 受疫情影響投標報價發送到指定郵箱(mwkjsbb@163.com。)
12.3 投標人若對招標文件有任何疑問,應于收到招標文件后在投標報名截止時間前以現場面對面形式提出澄清要求或傳真至招標方,同時提供一份電子版發到招標方的電子信箱,否則不予受理。
招標聯系單位:內蒙古蒙維科技有限公司設備部
地址:內蒙古烏蘭察布市察右后旗蒙維新材料產業區蒙維科技有限公司
郵編:012400
電話:0474-4895114
技術聯系人: 馬主任 13948849774
鄭部長 13694731908
招標聯系人:
匯款信息
開戶名:內蒙古蒙維科技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察哈爾右翼后旗支行
帳號:061107112920009220
第二部分 招標內容
序號 |
名稱 |
規格 |
材質 |
數量 |
壓力要求 |
備注 |
1 |
防爆阻火呼吸閥 |
DN150 |
S31603 |
4臺 |
+1300Pa/-200Pa |
一期 |
2 |
防爆阻火呼吸閥 |
DN150 |
S31603 |
4臺 |
+1300Pa/-200Pa |
二期 |
3 |
防爆阻火呼吸閥 |
DN50 |
S31603 |
3臺 |
+1300Pa/-200Pa |
二期 |
4 |
呼吸人孔 |
DN600 |
S30403 |
6臺 |
+1500Pa/-300Pa |
一期 |
5 |
呼吸人孔 |
DN600 |
S31603 |
2臺 |
+1500Pa/-300Pa |
一期 |
注:附呼吸閥及呼吸人孔的數據表,供選型參考。
二、技術執行要求:
制造和驗收標準SY/T0511.1-2010
三、其他要求:
(一)報價要求:
1、本次清單中投標報價以單價為基本單位,單價含所有零部件費用、運費及13%專用增值稅費用,所有包含在內的費用不再單列報價。
2、紙質報價書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有效。
3、不能承諾供貨期限的請在報價表中備注具體供貨期。
(二)投標人負責范圍
詢價書中備件的制作、加工、檢驗、包裝、運輸。
(三)提供相關質量證明材料。
(四)其它:未盡事宜在報價前請及時聯系,招標文件內容的解釋權歸招標人所有,招標文件視為合同組成部分。
備件供貨合同
買受人:內蒙古蒙維科技有限公司 |
出賣人: |
地址: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白音查干鎮蒙維新材料產業園 |
地址: |
電話:0474-4895006 |
電話: |
傳真:0474-4895189 |
傳真: |
開戶行:工行察哈爾右翼后旗支行 |
開戶行: |
賬號:0611071129200092204 |
賬號: |
稅號:91150928683409648H |
稅號: |
買受人與出賣人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買受人向出賣人采購設備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特訂立本合同。
標的物的品名、規格、數量、價格
品名 |
規格、材質 |
數量 |
計量 單位 |
單價 (萬元) |
總價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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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金額(人民幣):大寫: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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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含稅價(稅率13%)、運費。 |
質量標準和技術指標:
質量標準和技術指標參見附件或技術協議,無附件或技術協議的按照國家標準執行。
第三條 包裝物:
1、出賣人應采用防潮、防雨、防凍、防銹等相應措施對標的物進行包裝,確保標的物在正常作業和裝卸條件下安全無損地到達合同指定地點。包裝箱外應用不褪色的油漆,按規定清楚地注明包裝標志。對無包裝的標的物應系有金屬標簽。
2、包裝標志應包括如下內容:設備名稱、數量、箱號、毛凈重、尺寸、收貨人和合同號。
3、每件包裝箱內應附詳細的裝箱清單、質量合格證及產品說明書和使用說明書。
4、該批包裝物是否由出賣方回收:□是/R否。
第四條 交貨及運輸
1、出賣人應提前5日以書面方式通知買受人交運日期,同
2、買受人有權派遣代表到出賣人工廠及裝貨車站檢查質量和監督裝車情況。買受人方代表的檢查與監督不能免除出賣人應承擔的責任。
3、出賣人負責標的物的運輸,并承擔運費、運輸保險費、裝車費。運輸過程中標的物毀損、滅失等各種風險均由出賣人承擔。卸車費由買受人承擔,但實行工程項目合同總包或招標投文件以及其他合同、附件等另有約定的除外。
4、出賣人應在收到貨物后開始維修,維修時間為3個月,維修結束后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出賣人在指定地點卸載后轉移至買受人。
6、發貨方式為汽運。
第五條 驗收
1、驗收標準:按本合同第二條和第三條之約定進行驗收。
2、買受人應在收貨后十八個月或設備運行十二個月(以先到者為準)內進行內在質量驗收。
3、由(R出賣人/£買受人)負責設備的安裝調試,安裝調試完畢后由買受人進行內在質量驗收。出賣人在簽訂合同后,出具設備外形尺寸,方便現場選擇安裝位置。買受人若在驗收時發現設備及其運行與本合同約定不符或存在其他問題,可在一個月內向出賣人提出異議,并有權拒付剩余貨款。出賣人接到買受人異議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解決。逾期不作書面答復或逾期未能解決的,買受人有權采取退貨、換貨、減少價款、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解決等補救措施,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出賣人承擔;逾期解決的,視為出賣人逾期交貨,并按本合同11條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4、買受人驗收合格后,應向出賣人出具驗收合格書。
第六條 付款
1、 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后10天內支付合同額的30%為預付款,貨到訂購方現場材質、外觀驗收合格后,支付合同總金額的0%為到貨款,設備到達現場6個月或者安裝使用正常(以先到為準),供貨方提供全額發票入賬后,付合同總額的65%作為到貨、安裝調試款;留10%作為質量保證金,滿一年質保期后結算余款;
2、付款方式采用下列第(2)種方式支付:
(1)電匯支付;(2)承兌匯票支付;(3)信用證支付;(4) 。
3、結算方式:6個月以內的電子匯票;
4、出賣人請求支付安裝調試款前應開具合同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有采購材料證明資料,出賣人未開具或者開具不合格發票的,買受人有權順延支付相應款項直至出賣人開具合格發票時止。
第七條 履約保證金
本合同(£適用/R不適用)下列履約保證金條款:
出賣人于本合同簽訂后的15日內向買受人交納貨款總金額的10%作為履約保證金(轉賬)。出賣人按合同履行完畢后,買受人應于交付全部貨物后全額退還(不計息);如出賣人未能履約,則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八條 售后服務
1、標的物質保期為1年,在質保期內,因標的物質量問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概由出賣人負責。
2、 在質保期內,如標的物出現質量問題,出賣人應自接到買受人通知后24小時內響應,48小時內派出維護人員到達現場,并在3日內予以解決,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出賣人自行承擔。出賣人逾期到場服務或者逾期解決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金額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在質保期內,如標的物出現故障或質量瑕疵的,出賣人應負責免費維修或更換,更換或維修后的設備或部件的質保期重新計算。如出賣人接到買受人通知后不予響應、拒絕處理或雖經修復仍不合格,買受人有權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解決,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首先以質保金抵付。
第九條 不可抗力條款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等。
2、合同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詳情,并提供必要的證明。
3、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受阻所造成的損失,由本合同雙方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各自承擔。
第十條 合同變更或解除
1、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變更或解除須采用書面形式。
2、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間屆滿前,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合同義務的;
(3)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合同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4)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納履約保證金的,買受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同時有權向出賣人主張合同總金額10%款項的違約金。
2、出賣人未按期交付貨物的,每逾期一日應向買受人支付遲延交付貨物金額0.5%的違約金。如出賣人逾期交貨超過10日的,除應向買受人支付遲延交付貨物金額1%的違約金外,買受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賠償因逾期交貨而造成的損失。
3、 出賣人交付的貨物出現質量問題或達不到本合同約定技術指標的,由出賣人負責免費維修或更換,必要時,買受人有權退貨,因此造成買受人的經濟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十二條 反商業賄賂條款
出賣人應遵守所有適用的國際和國家法律法規及買受人關于供應商的行為準則,包括但不限于有關環境、可持續發展、勞工人權、商業誠信、安全與職業健康等社會責任內容,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非法、腐敗或不當的商業行為。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由簽約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經雙方友好協商仍不能解決的,雙方均可向買受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其他
1、出賣人須保證買受人在使用該標的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時,不受任何第三人關于侵害專利、專業技術、商標等知識產權的指控。如買受人受到任何第三人提出侵權指控的,出賣人須立即與第三人交涉并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費用。如買受人因此而遭受損失的,出賣人應賠償相應的損失。
2、 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招投標過程中的澄清文件及技術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附件與本合同內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之約定為準。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雙方簽字蓋章的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六份,買受人執四份,出賣人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為簽字蓋章頁)
買受人:內蒙古蒙維科技有限公司 出賣人: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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